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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年台上字第401號|損害賠償|民國 75 年 02 月 27 日|最高法院民事裁判

理由 本件上訴人雷運福、雷董笑主張:對造上訴人傅錦聰(民國五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生 )於七十二年十二月四日晚十時許,與訴外人傅錦盛等,在台中市進化路一七五之一 號檳榔攤前,分持長短刀圍殺雷仲庚,致使傷重死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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